| 外国企业申请设立常驻代表机构,须向审批机关提供下列材料
一、由该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的申请书,内容包括:该企业简况、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的目的、常驻代表机构的名称、派驻人员(首席代表、代表)、业务范围、驻在期限、办公地址等;
二、由该企业所在国的有关当局出具的开业合法证书(副本);
三、由同该企业有业务往来的银行出具的资本信用证明书(正本);
四、由该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的委任常驻代表机构首席代表和代表的授权书、首席代表和代表的简历及身份证件(复印件)。如董事长任首席代表或代表,其授权书必须由该企业董事会两名以上董事签署。不设董事会的企业可由执行董事签署有关文件;
五、填写《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设立申报表》和《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人员申报表》(样表见附件一、二);
六、审批机关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申报材料。
变更手续 外国企业要求变更常驻代表机构的名称,更换或增加首席代表或代表,变更常驻机构的业务范围、驻在期限和办公地址,须通过原承办单位向原审批机关提交由该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的申请书(变更办公地址的申请书可由首席代表签署)及与变更相关的材料,并填写《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变更申请表》(样表见附件四)。变更申请获得批准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必须在30天内持变更批准证书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及公安、税务、海关、银行等有关手续。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申请延期,须向审批机关提供下列材料 一、由该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的延期申请书;
二、该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前一个驻在期内的业务活动报告;
三、同该企业有业务往来的银行出具的资本信用证明书(正本);
四、该企业所在国有关当局出具的开业合法证书(副本);
五、该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批准证书及登记证复印件;
六、填写《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延期申报表》(样表见附件三)。
设立外国企业驻中国代表处应提交的文件
一、 由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的委托函(委托中国内具有承办经营权的单位作为承办单位);
二、 由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的申请书,内容包括:企业简况、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的目的、常驻代表机构的名称、派驻人员(首席代表、代表)、业务范围、驻在期限、办公地址(房屋租赁合同)等;
三、 由外国企业所在国有关当局出具的开业合法证书(副本)
四、 资信证明(正本)
五、 由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的委任常驻代表机构首席代表和代表的授权书;
六、 由董事长或总经理签字盖章的首席代表和代表的简历及身份证件(复印件)。如董事长任首席代表或代表,其授权书必须由董事会两名以上董事签署。如没有董事会,可由执行董事签署有关文件。若首席代表是中方人员,需另附有关部门批准件;
七、 由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的企业简介。
办理科室:外经贸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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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0470-6262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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