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欧亚社会发展研究所副所长研究员高中毅
进入新世纪,中国和俄罗斯分别进入经济发展的转折时期。这个转折时期的主要标志:一是中国进入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坚持遵循科学发展观的要求,走高效低耗、可持续发展的道路:俄罗斯进入经济全面振兴的新时期,开始由资源导向型经济向创新导向型经济过渡。二是随着两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规模的扩大,特别是俄罗斯保健、教育、农村、住房和人口领域“五大社会工程”的的先后启动,两国经贸关系由构建法律框架阶段进入全面务实合作阶段;双方贸易合作开始由以货物贸易为主向以经济合作与投资合作为主的方向发展。
中俄两国社会经济形式以及双边贸易合作中出现的新发展和新变化,要求双方进行规范性的贸易和深化经济投资合作。而经济投资合作的特点是期限长、风险大、需要政府担保和法律规范。这就需要双方在加强政府之间沟通的同时,开展法律方向的合作。本文拟针对双方合作中出现的纠纷问题,作些关于俄罗斯法律方面的提示,以期引起到俄投资办厂的中国投资者和经商人员对俄罗斯法律的主要特点和重要的内容之关注。
一、俄罗斯法律具有过渡性和不确定性
俄罗斯申请入世已经十多年,迄今尚未如愿。申请入世的过程正是俄经济转轨的过程。这就决定了俄罗斯法律具有明显的过渡性质。据俄有关部门透露,为适应加入WTO的需要,俄罗斯已通过100多项新法律。到2002年初,加入WTO所必须的新法律已经有70-90%通过和将要通过。还有一些法律将在加入WTO后继续完成。法律的断重复修改、完善和颁布,甚至连执法者也不知其中所云。这就增加外国投资者的投资风险和不安全感。早在2001年4月,普京总统在圣彼得堡的一次谈话中强调指出,“立法不稳定是俄罗斯吸收欧洲投资的最大障碍,为了适应西方的标准,俄罗斯尚需努力”。他期望,修改,完善和实施新的法律,既能成为新时期国家建设的起点,又能成为经济活动的起点。过去,中国在俄的经营者和投资者,由于不熟悉和不掌握俄罗斯的法律吃亏上当者甚多。这个教训应当记取。
二、俄罗斯法律具有联邦国家的特点
俄罗斯是联邦制国家。国家的法制管理划分为两个层次:联邦(中央)法律和联邦主体(地方)法律。这种法制管理层次的划分,是以联邦(中央)和联邦主体(地方)在行政、经济和财税管理方面的分权原则为基础的。属于联邦(中央)管理权限事务,比如国防、外交、海关、边防、检疫等由联邦法律来调节;属于地方管理权限的事务由联邦主体(地方)法律来调节。俄罗斯宪法规定,联邦主体(地方)法律要以宪法为依据,要服从联邦(中央)法律。比如,俄联邦主体建立国际联系和对外经济联系协议,事前要与联邦外交部进行协商,必要时要上呈草案的文本,得到认同和许可后,才能够签署;联邦主体签署的建立国家联系和对外经济联系的协议,不问其形式、名称和内容,“?V不是国际条约”;联邦国家权利机关对未经同意而由联邦主体签署的建立国际联系和对外经济联系的协议“不承担责任”等等。
但是,在外对实际的经济交往中,许多联邦主体,特别是边境地区的州,边疆区以及以主体民族为基础组成的自治州、自治共和国和共和国法律规定的条款与联邦法律有差异,提出的优惠政策也往往多于联邦法律。因此在与俄联邦主体的经贸投资合作中,既要充分利用联邦主体法律所提供的优惠条件开展实业活动,又要特别注意参照联邦(中央)的相关法律签署协议和合同文本,避免因俄地方法律和中央法律相悖,招致协议或合同废止而造成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