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兴安盟公安局狠抓"三基"工程建设,结合"三考"工作,积极完善内部执法监督机制,推动执法规范化建设,研究成立了以局党委书记、局长李成仁为主任的盟公安局执法监督委员会,对局所属各部门、单位的执法办案行为实施监督,负责对本级公安机关发生的执法过错、执法犯法问题组织查究等各项监督事宜。与此同时,盟局党委研究制定了《兴安盟公安局严格执法十条规定》其主要内容为:
一、严禁有警不出、有案不立、瞒案不报、压案不查; 二、严禁越权办案或使用无执法主体资格的人员独立办案; 三、严禁对群众的控告申诉置若罔闻,不按规定受理、查处;或对公安行政复议、信访案件久拖不办。 四、严禁未经立案非法扣押他人财物或未经立案采取强制措施非法剥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 五、严禁丢失、损毁证据材料或出具虚假证据、鉴定; 六、严禁不按规定管理涉案财物或不按规定处理涉案财物; 七、严禁对已裁定行政拘留的违法行为人不执行拘留(法律规定除外),或对犯罪嫌疑人已决定刑事拘留不按规定送看守所羁押; 八、严禁乱罚款、罚款不开票据或不使用规定票据; 九、严禁以罚代刑降格处理,或超期、超范围、变相羁押; 十、严禁未经批准安排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为在押犯罪嫌疑人提供通讯工具,或为犯罪嫌疑人通风报信、透露案情。
有上述一、二、三条行为之一的,一次通报批评,两次以上给予行政处分;有四至十条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直接责任人和相关领导行政处分直至开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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