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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在城改建设中实行的优惠政策

www.nmg.xinhuanet.com   2007-05-21 17:26   来源:内蒙古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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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在城市改造建设中实行的有关优惠政策摘要 
摘编自呼政发[2004]1号

一、适用范围

    (一)新建主体建筑(不含附属建筑)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建筑高度在50米以上,绿地率为35%以上,可在开工建设后2年内交付使用的高层建筑建设项目。如高度在70米以上的标志性建筑项目,相应享受更加优惠的政策。

    (二)改造建设“城中村”,新建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上,拆旧建新,绿地率为35%以上,并且按规定妥善安置村民住房,支付了被征地村民的征地补偿费,村民的生产、生活得到有效保障,可在开工建设后3年内竣工交付使用的整体改造及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

    (三)在建成区范围内,利用国有建设用地,新建建筑面积在3万平方米以上,危旧房屋的拆除面积具有一定规模,绿地率为35%以上,可在开工建设后2年内竣工交付使用的危旧房屋改造建设项目及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

    (四)为建设城市公共绿地、广场,投资拆迁多处边角地段的危旧房屋,总计拆迁面积达5000平方米以上;在异地开发建设新建项目,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绿地率为35%以上;开工建设后2年内竣工交付使用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

    (五)经自治区或市人民政府批准建设的大型公共建筑重点项目及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公益性建设项目。

二、优惠政策内容

(一)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建设项目,减免收费项目如下:

    1、免交政府收取的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配套费;
    2、免交水资源管理费;
    3、免交绿化费及绿化勘察设计费;
    4、免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批费;
    5、免交环卫设施有偿使用费及环卫手续费;
    6、免交文物考古调查及勘探、发掘费(属国家省级保护的另议);
    7、符合国家划拨供地规定的,采取划拨方式供地,土地管理费按每平方米2元收取;经营性项目用地根据实际情况可按“毛地”或“净地”以招标、挂牌、拍卖有偿出让方式供地;
    8、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减半收取;
    9、土地登记费:减半收取;
    10、房产交易费、所有权登记费:减半收取;
    11、工程质量监督费:按工程总造价的1.5‰收取;
    12、建安工程劳保调节费:按工程总造价的1%收取;
    13、拆迁管理费:按30%收取;
    14、水源建设费:减半收取;
    15、城市道路(建筑施工)临时占道费:减半收取;
    16、建筑垃圾无害化处理费:减半收取。

(二)所得税按规定征收,可按征收入库数地方留成的70%返还。

(三)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和高度在70米以上的标志性建筑项目,须享受优惠政策的以政府办公会议形式采取“特事特办、一事一议”的方式,研究确定减免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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