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际香(中国社会科学院俄罗斯东欧中亚所俄罗斯经济室)
俄罗斯为吸引外资,特别是外商直接投资,采用的政策工具主要包括为外国投资提供法律保障、实施鼓励性政策、保护性政策和限制性政策。除联邦一级吸引外资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工具外,根据俄罗斯宪法和联邦法律,俄各州区政府基本上都颁布了外国投资法和有关吸引外资的法规。为了论述的逻辑性,本文将联邦级和各州区的政策归并到一起,在必要的时候标明。
一、俄罗斯为外国投资提供的法律保障
俄现行联邦级别的鼓励和调节外商投资的基础性法律是《俄联邦外国投资法》。此外,
与外国投资有关的法律还有《俄联邦租赁法》、《俄联邦产品分成协议法》、《俄联邦土地法典》、《加里宁格勒州特别经济区法》、《马加丹特别经济区法》、《俄联邦经济特区法》等。其中《俄联邦外国投资法》、《俄联邦产品分成协议法》进行了多次修订和补充,修改后的新特区法也于2005年8月开始执行。
二、俄罗斯吸引外资的鼓励性措施
(一) 税收优惠
联邦一级的税收优惠政策 。1992年7月俄政府调整吸引外资的政策,开始意到创造良
好环境吸引外资的必要性,规定了一些比先前更优惠的税收政策:外资企业可以用取得的收入弥补投资初期几年的亏损,整个成本回收期间,税收标准保持合同初期税率,外资企业可以在注册5年内免交利润所得税,政府取消对资本流动业务的限制,因自身生产所需进口的机器、技术装备、备用零部件、原材料、配套产品和半成品都免去进口关税和其它税。《俄联邦产品分成协议法》提供的税收优惠是征税基本上被按协议条款分配产品所取代。在协议有效期内,投资者免交除企业所得税、资源使用税、俄籍雇员的社会医疗保险费和俄罗斯居民国家就业基金费以外的其他各种税费。
特别经济区法规定的和各地区独立实施的税收优惠政策。《俄联邦加里宁格勒特别经济区法》规定:在特别经济区内,俄罗斯和外国投资者享受俄联邦税法和加里宁格勒州地方法规所规定的税收减免优惠;特别经济区生产的商品(按照产地证明来确定)运往境外时,可免交关税和办理海关手续时所应交纳的其他费用(海关规费除外),并不受国家非关税外贸调节政策影响;商品自境外运入特别经济区时,可免交关税和办理海关手续时所应交纳的其他费用(海关规费除外);特别经济区生产的商品(按照产地证明来确定)运往俄罗斯其它地区和俄罗斯加入的关税联盟时,可免交关税和办理海关手续时所应交纳的其他费用(海关规费除外),并不受国家非关税外贸调节政策影响; 商品自境外运入特别经济区(区内加工或无加工)后运往境外时,可免交关税和办理海关手续时所应交纳的其他费用,并不受出口进口数量限制。《俄联邦马加丹特别经济区法》规定: 在特别经济区内以及马加丹州境内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可免交应向联邦财政交纳的税费(但向联邦退休基金和联邦社会保险基金上缴的款项除外);自2006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在特别经济区和马加丹州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用于在马加丹州境内投资发展生产和公共事业的利润可免交利润税;区内企业在将因自身生产所需而购买的和在马加丹州境内使用的外国商品从特别经济区运往马加丹州其他地区时,可免交进口关税和俄联邦国家海关委员会规定的在办理商品海关手续时应交纳的其他费用(海关规费除外); 当区内企业将上述外国商品从马加丹州运往俄联邦其他海关境域时,如该商品经过加工并符合俄联邦海关法规定的深加工标准,可将其视为俄罗斯商品,免征进口关税并免收办理海关手续时的费用;区内企业将在特别经济区生产的商品运往俄联邦其他海关境域或俄联邦境外时,可免交关税和办理海关手续时所应交纳的其他费用(海关规费除外)。另外在达吉斯坦共和国,外国投资者按降低的税率交纳利润税。
(二)金融支持
俄联邦一级的金融支持政策。俄罗斯海关法和政府税收法规定,外资重点投资项目可以享受优惠;俄地方政府可以在职权范围内利用地方财政收入或预算外资金向外资提供税收优惠、担保、融资及其它形式的支持。《俄罗斯联邦融资租赁法》规定,对租赁项目的实施给予联邦预算拨款并提供国家担保;为租赁项目提供投资贷款;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向租赁主体提供贷款所得利润可免缴3年以上的企业所得税;按照法律程序向租赁公司提供贷款优惠。
地区级的金融支持政策。科米共和国、达吉斯坦共和国、伊尔库茨克州、沃罗涅日州、斯维尔德洛夫斯克州、加里宁格勒州、弗拉基米尔州给投资者提供投资者贷款和税收贷款;伏尔加格勒州、沃罗涅日州、利佩茨克州、加里宁格勒州、弗拉基米尔州、伊尔库茨克州对投资者在实现投资计划期间的权利予以国家担保;伊尔库茨克州、伏尔加格勒州给予共同拨款补助金;沃罗涅日州、伏尔加格勒州在租赁房屋和其他财产方面予以优惠。
(三)设立经济特区
为了吸引外资,俄政府在1991-1992年开办了纳霍德卡、库兹巴斯、泽列诺格勒市、
阿尔泰边疆区、赤塔州、萨哈林、加里宁格勒州、犹太人自治州、克麦罗沃州、诺夫戈罗德州等11个自由经济区。1992年又开始整顿,把原来划定的11个改为5个,即纳霍德卡、萨哈林岛、下诺夫戈罗德、加里宁格勒、圣彼得堡。自由经济区为外国投资者规定了更加优惠的政策:向自由经济区内进口商品和劳务不受配额和许可证限制;在自由经济区内进出口商品免交关税;企业自宣布获得利润之日起5年内免交利润税和出境税;外国投资者在当地购买土地允许使用99年等。但这些自由经济区并没有起到吸引外资的目的,多数形同虚设,只有加里宁格勒和马加丹两个特区实施效果还不错。根据2005年8月27日实施的《俄联邦特别经济区法》在2007年末至2008年初俄将建立首批约10个特别经济区。该法规定了两种经济特区,一种是技术研发和应用型,占地面积不超过2平方公里,用于研发和应用科技产品;另一种是工业生产型,占地面积不超过10平方公里,用于深加工产品的生产。两种类型特别经济区的有效期均不超过20年。特别经济区实行投资规模限制政策、税收优惠政策、关税优惠政策和财务优惠政策。投资规模限制政策规定,工业生产项目应不少于1000万欧元(不包括无形资产,保证在10年内完成的投资),签订投资协议后一年内投资额不低于100万欧元(不包括无形资产),入驻特区的投资者要与特区管理机关签订投资项目协议;税收优惠政策规定,对高科技项目不设投资额度的限制,而且统一社会税税率调低到14%(一般为26%),项目投产前5年内免缴联邦级的财产税和土地税,其他税收优惠政策可能将会在政府批准各经济特区的实施细则中另行规定;关税优惠政策规定,经济特区内将实行自由关税区制度,进口国外商品可以免税(进口关税和增值税)进入保税区,区内生产的商品则可免税出口;财务优惠政策则规定,企业亏损可以无限制地转入下一个财政年度进行核算。加速和简化对企业用于科研和试验等研发费用支出的确认程序。俄政府收到了约30个地区拟建经济特区的申请后,其中包括莫斯科市、莫斯科州、圣彼得堡、新西伯利亚和托木斯克(加里宁格勒和马加丹已经成为具有这种地位的经济特区),经过几轮认真筛选,目前确定在六个地区率先建立特区: 圣彼得堡市、绿城、杜布纳市、托木斯克市、利佩茨克市和叶拉布加市。前四个属于技术推广型特区,后两个属于工业生产型特区。
(四)其他鼓励性措施
行业鼓励政策。联邦一级的外资行业鼓励政策是1999年的外资法规定对科技领域投资超过1亿美元的外国投资者可享受一系列优惠待遇。州区一级的外资行业鼓励政策有:在布里亚特共和国,投资发展地方工业、建筑业、运输业和农业的外国投资者,享有减少利润税的补充权利,并免交财产税。弗拉基米尔州1995年州立法会通过140号决议,为生产性外资参股企业提供优惠,州内注册的外资超过法定资本30%的生产性外资参股企业,如企业生产性活动所得收入超过产品销售(工程、服务)总收入的70%,头两年即可免除向州预算缴纳的部分利润税;如企业生产性活动所得收入超过产品销售(工程、服务)总收入的90%,第三年和第四年可分别按25%和50%缴纳利润税。1999年该州立法会议通过了《为国内经济优先发展领域中外资参股投资项目提供补充优惠》的法律,确定了给予优惠的地区优先投资部门清单:机械和仪器设备制造业,有色冶金,食品工业,轻工,化工,玻璃制造,木材加工,农业,建材生产,外经贸基础设施建设,交通,通讯,旅游等。该州根据投资额来排列项目顺序,以方便对有关鼓励措施进行细分。
期限优惠政策。《俄罗斯联邦外国投资法》规定在外国投资者和有外国投资的商业组织所执行的优先投资项目涉及生产领域、交通设施建设或其他基础设施建设,且外国投资总额不少于10亿卢布(不少于按联邦法生效之日俄联邦中央银行当日汇率折算的等值外币金额)、回收期超过7年的特殊情况下,俄联邦政府应延长对上述外国投资者和有外国投资的商业组织实行稳定投资条件和制度的期限。
设备加速折旧优惠政策。《俄罗斯联邦融资租赁法》规定为鼓励更新机械设备,在使用快速折旧法的同时,允许出租人将使用寿命在3年以上的固定资产在其投入使用的第一年以快速折旧方式注销原始价值的35%。
土地优惠政策。1992年7月俄政府调整吸引外资的政策,把给外资企业提供的土地租赁期由原来的50年改为90年。1992年俄承诺在外商独资投资建立新企业、新项目时,政府将授予其土地所有权。另外加里宁格勒州为投资者无偿提供土地。
落后地区鼓励政策。如1999年的外资法规定对俄罗斯落后地区投资超过1亿美元的外国投资者可享受一系列优惠待遇。
三、俄罗斯引进外资的保护性措施
简化对外资的审查。从2002年7月1日起,为了简化注册手续(包括有外国介入的企
业和公司的注册手续),俄罗斯开始实行按“一个窗口”原则注册的新方法。外资企业只需向俄罗斯联邦地方税务检查部门提交申请就可以完成基本注册。从收到外国投资企业提交相关文件之日起,办理注册手续的期限不得超过5天。外国投资企业不必提交外国投资者银行开具的支付能力证明。外国投资企业无论从事什么行业,无论法定资本多寡,均和俄罗斯的经济实体一样按《法人国家注册法》规定的程序进行注册。
设立专门吸引外资的机构。俄罗斯为吸引外国投资设立了一系列专门机构。1993年设立了3家机构:俄罗斯国家投资公司、俄罗斯金融公司、俄罗斯联邦国际外商投资非商业风险保险公司,后者向外国投资者和外国贷款人提供保险和国家担保。后来,这些公司的职能转移到俄罗斯经济部。1995年俄成立了政府利用外资咨询委员会,其主要职能是为政府制定和调整吸引外资政策出谋划策,提供决策参考。该委员会的工作是进行定期讨论分析并提出咨询建议。同年俄还成立了外国投资协商委员会,主要职能是与外国投资者开展经常性的对话,对俄整体投资环境进行全面准确地介绍,帮助外国投资者明确投资目标。现在俄联邦一级吸引外资的工作主要由俄经济部负责。经济部下属国家注册局和俄联邦政府促进吸引外资中心。该中心在巴黎、法兰克福、伦敦和米兰设有代表处,为促进外国对俄投资提供各种帮助。促进吸引外资工作的机构还有俄联邦工商会。这是一家独立的非商业性社会组织。该组织在俄各地区设立了分支机构,在吸引外资方面它帮助俄企业同外国合作伙伴建立直接联系,提供行业服务和招商引资信息、提供从事外经贸活动的有关资料。该组织还拥有仲裁权,能行使仲裁职能。俄联邦资产基金会也是一家重要的机构。该基金会是政府的专门金融机构,负责为涉及俄私有化进程的外国投资者提供服务,帮助解决有关问题。目前该基金会已在欧洲和美国金融市场上开设了办事处,专门为对俄企业股票、不动产感兴趣的有实力外国投资者提供信息和咨询服务。
制定对外国投资的保护条款。俄联邦1999年外资法规定,俄政府保障外资重点项目在投资期内免受政策法令变更的影响;外资的权利与义务可以向第三方转让;其财产不被非法没收、征用和国有化,因特殊原因发生上述情况,俄政府必须给予赔偿;外资依法纳税后,可以自由支配其收入(利润、股息、利息等),包括将收入汇出境外;外资在俄境内发生争议和诉讼时将得到公正待遇;其有权将投资带入的资产、资料带出俄境。
四、俄罗斯对外资的限制性措施
产业、经营项目和区域限制。根据俄联邦《禁止外国投资人投资和活动的产业,经营项目和区域的清单》,禁止外商进入的部分包括核武、核能及国防、军工领域;信息及保密领域(如属国家机密的俄密码设备及加密信息传递等); 特殊产品(如生产任何面额的货币和国家有价证券等);资源生态情报(如与海洋渔港水利设施建设、维修、改建及发展有关的活动等);卫生防疫等。 根据俄联邦《禁止和限制外资活动的产业、经营项目和区域的清单》的法案,限制外资进入的产业、经营业务和区域有:联邦电网送变电;特种电力设备及其零配件的生产;与海运、内河航运和空运有关的运输及其它活动;铁路运输;民航机场及附属区域设施的研究、设计建设、改建、维修养护;公路路况调查和公路铺设;居民点、企业、组织的防护工作;地质摄影,地质资料的编纂与出版;大地测绘(地形、天文测量、重力测定、大地测量,与矿山测量和工程研究有关的大地测绘,与矿物、航空航天、测绘、地图出版有关的工程设计建设、测绘仪器设计制造销售;地球仪、地形图的生产;与电离(发生)辐射源有关的活动;药物化学分析;医疗制品和药物生产;城镇工程系统管理;贵金属和稀土金属的开采、生产废料加工和回收;宝石的开采加工(钻石除外);向居民收购金银饰品和由贵金属和宝石材料制成的日用品及其废旧制品;土地利用设计研究;幼儿、初中等教育及普及教育用教科书、参考资料的编制;教育;城建资料研究;私有化后的专门投资基金活动;航天活动;军事工业工程;有关有毒物品和放射性材料的活动;两用技术的研究和应用;军工生产民品;退役军用物资、化武的利用与销毁;航空;生产性捕鱼和渔业科研;组织珍贵鱼类、水生动植物猎捕比赛、爱好者猎捕活动;林业;酒精产品的生产销售;会计事务;动物防疫;消毒杀虫;狩猎;在生态保护区、国家公园、季节性禁伐(禁猎、禁渔)区及类似区域活动;在国家博物馆等俄联邦规定的具有珍贵文化价值的企业、单位和文化机构组织活动。外资要进入这些领域,必须由俄联邦政府特许;由俄联邦政府或由其授权联邦机构规定外资参股(投资)在具体项目投资总额中的最高限额,或者规定从事特定活动的经济组织的法定(合股)资本中参股(投入)的最高限额。另外,俄罗斯政府2005年10月底又公布了禁止外国资本进入的首批战略资产名单,主要是石油、黄金和铜矿产地。除几个大型产地外,其他产地都允许外国公司投资参与资源开发项目。限制外资进入的大型石油和天然气产地只有三处:季马诺-伯朝拉盆地两处油田(石油储备分别为5700万、8200万吨) 和西伯利亚地区恰扬金斯克油气田(天然气储备超过1万亿立方米)。即主要是石油储量超过1.5亿吨(10亿桶)的油田和天然气储量超过1万亿立方米的天然气田。该限制对任何外国资本超过50%的公司都有效。此外俄政府宣布禁止外国公司投资占俄罗斯铜资源储量40%的乌多坎铜矿以及俄最大的苏霍伊洛格金矿。
股权比例限制。如《俄罗斯联邦天然气供应法》规定,外资在俄天然气工业股份公司注册资本中的份额不能超过20%。电信领域,外资进入电信业不可注册独立的外资公司,只可建立合资公司,且俄方必须占有51%以上的股份。外资在俄从事加工、生产、试验、修理及技术利用的航空企业中仅允许拥有25%的股份和一股法定资本金。在资源开发领域,2005年2月俄自然资源部部长特鲁特涅夫对外界表示,外国公司只有在俄注册子公司,并与俄本国企业组成行业集团,且俄资占股不能少于51%后,才能获得参与矿权拍卖的权力(俄对矿产的开采和使用实行许可证制度,许可证的获得一般应经过竞标或拍卖的程序)。
其它限制。俄规定,在外资信贷机构中俄罗斯雇员的数量不能少于雇员总人数的75%产品分成项目中,投资者聘用的俄籍雇员数量应不少于所聘雇员总数的80%,只有在按协议进行的工程初期或在俄联邦国内缺乏具有相应专长的工人和专家的情况下方可聘用外国工人和专家。俄银行业中禁止外资银行设立分行。保险业中禁止国外保险公司参与其强制保险方案。俄银行业规定俄中央银行有权对外资信贷机构在业务和最低注册资本方面提出补充要求,俄航空业规定,外国投资者不能参加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