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戚文海(黑龙江大学东北亚研究中心)
对中俄知识产权基本制度的比较是中俄双方开展知识产权合作的重要前提和基础。本文着重分析比较中国与俄罗斯在专利制度、著作权法、计算机软件保护、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植物新品种(选择育种成果)保护和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基本制度方面的共性与差异。
一 关于中俄专利制度的比较
(一)关于授予专利的条件。中俄专利法都规定了享有工业产权法律保护主题的结构。其中许多规定基本上都与巴黎公约以及世贸组织商务规则的规定一致。例如,对于授予专利的条件,中俄均采用了国际上通行的“三性”标准,一项发明只要是新颖的、具有创造性且在工业上有实用性,就可以获得保护。对于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的具体认定标准也与国际上通行的做法相同。例如,俄罗斯在确认一项发明的新颖性时,可参考的先前的技术条件包括:享有更早优先权的其他人在俄联邦境内提出的任何发明和实用新型申请(已撤回的除外),以及任何已在俄罗斯获得专利的发明和实用新型。一项发明如果能被用于工业、农业、公共卫生服务和其他领域,就被认为在工业上有实用性。法律同时规定了新颖性的例外:在首次发布后的6个月内不丧失新颖性。
对于可以或不可以授予专利的主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5条规定:“对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该法第25条规定:“对下列各项,不授予专利权:(1)科学发现;(2)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3)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4)动物和植物品种;(5)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对第(4)项所列产品的生产方法,可以依照本法规定授予专利权。”
俄罗斯专利法的规定也与巴黎公约基本一致。例如,《俄罗斯联邦专利法》第4条规定,对以下主题不授予专利:经济组织和管理方法、符号、时间表、智力活动规则、计算机运算法则和程序、建设和建筑以及土地开发项目与计划、仅与制造晶片的外观有关且旨在满足审美要求的建议、集成电路的布图、植物和动物品种、与公共利益和人权原则或道德冲突的建议。但是《俄罗斯联邦专利法》也有一些与巴黎公约和世贸组织商务规则不一致的地方。例如,世贸组织商务规则第31条将强制许可作为一项例外,对其适用规定了非常严格的条件,而《俄罗斯联邦专利法》对于强制许可的限制没有那么严格。
(二)关于专利法的保护范围。中俄专利法的保护范围均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三类发明创造。不同之处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对三类发明创造做出了明确的定义。它规定: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做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而《俄罗斯联邦专利法》并没有对发明做出定义,然而对属于产品(尤其是装置、材料、微生物、植物或动物细胞)或方法(在物质材料的帮助下,用具体的物体进行活动的过程)的任何领域的技术解决方案,均作为发明加以保护。涉及装置的技术解决方案只作为实用新型加以保护。
(三)关于专利的保护期限。中俄专利法均规定,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20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10年,均自申请之日起计算。
关于延长保护期,《俄罗斯联邦专利法》有具体规定:与药品、杀虫剂或农业化学制品有关的发明,其专利申请应得到已订规定的许可;根据专利权人的申请,联邦知识产权行政权力机关可延长此类发明专利的保护期,延长期的计算从申请提交之日起不能超过5年。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期为5年,自向联邦知识产权行政权力机关提出申请之日算起,并有可能获得不超过3年的延长期。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期自向联邦知识产权行政权力机关提出申请之日算起,并有可能获得不超过5年的延长期。
(四)关于专利权的内容及限制。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认为,专利权是专利权人对获得专利的发明创造所享有的独占权,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专利权人具有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进出口权、转让权、许可权、标记权、放弃权等;二是专利权人有权禁止其他任何人使用该专利,表现为专利权人的禁止权。
对专利权的限制:《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6章对专利实施强制许可的条件和程序等做了明确规定。其中第48~50条规定了专利实施强制许可的三种情形:取得专利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不享有独占的实施权,并且无权允许他人实施;应当付给专利权人合理的使用费,其数额由双方协商,双方不能达成协议的,由专利局裁决;专利权人对专利局关于实施许可的决定如有不服,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俄罗斯联邦专利法》具体规定,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独占权属于专利权人,并可以转让给其他任何自然人或法人。专利权转让(专利转让)合同要在联邦知识产权行政权力机关进行登记,未经登记的合同无效。非专利权人在得到专利权人的许可后(根据许可合同),有权使用受专利法保护的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但许可合同必须在联邦知识产权行政权力机关进行强制性登记。
2.中俄专利法均规定了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几种情形,但规定的具体情形不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63条规定了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几种情形:(1)专利权人制造、进口或者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进口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该产品的;(2)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做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3)临时通过中国领陆、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4)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能证明其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俄罗斯联邦专利法》对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具体规定为:利用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的产品、方法以及使用外观设计专利的物品进行科学研究,利用这些产品、方法和物品进行实验;在不可抗力的情况下(灾难、意外事件)使用了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并在最短时间内通知专利权人,并且随后给付了相应报酬;与商业活动无关的,为了满足个人、家庭或家族的需要使用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并且使用的目的不是为了获取利润(收入);在个别情况下根据医生处方,在药店使用发明专利进行医疗制备。
(五)关于职务发明与非职务发明的判定与权属。《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规定,职务发明即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设计人给予奖励;发明创造专利实施后,根据其推广应用的范围和取得的经济效益,对发明人或设计人给予合理报酬。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设计人为专利权人。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做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俄罗斯联邦专利法》规定,雇员由于工作职责或基于雇主的特殊指派而创造的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其专利权归雇主所有(雇员和雇主之间有协议的情况除外)。在履行根据联邦国家需要或联邦机构需要而订立的国家合同过程中产生的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专利权,如果合同未规定权利属于国家委托人所代表的俄联邦或联邦机构,那么,该专利权属于合同履行者或承担方(专利法9.1条第1款)。须要指出的是,俄联邦的现行议事程序规定了国家委托人的义务,即登记俄联邦订立的国家合同中所取得的科研活动成果的权利,并依据俄联邦政府制定的法令来处置这些权利。
除上述区别外,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相比,《俄罗斯联邦专利法》还有一些特殊规定。
《俄罗斯联邦专利法》第7条专门规定了“发明人权”,这是俄罗斯比较特殊的规定。按照《俄罗斯联邦专利法》,只要一个公民通过创造性工作完成一项发明、工业品外观设计或实用新型,他就是发明人。“发明人权”是专属于发明人的不可转让的个人权利。“发明人权”永远受保护。
《俄罗斯联邦专利法》建立了对专利的临时法律保护制度。专利法第22条规定,如果已经就一项发明提出专利申请,那么,该项发明在公布专利申请时可以获得临时保护,保护期限自申请的详细情况说明公布之日起至授予专利的详细情况说明公布之日止。如果最终没有授予专利,则临时保护也应被视为自始没有授予。任何自然人或法人在该条第1款所规定的期限内使用了某项发明的,应该在专利授予之后向专利所有人支付补偿金,数量由双方商定。
自2003年2月7日起,《俄罗斯联邦专利法》增加了保密发明(含有国家秘密信息的发明)的规定,对保密发明的法律保护和使用在该法的专门一章加以规定。保密发明的申请和处置按照国家有关保密法的要求进行。保密发明专利包括:按照“特别重要”和“绝密”等级划分的保密发明专利;属于武器和军事设备的保密发明专利;涉及信息领域、反信息领域和执行调查活动的方法和设备的保密发明专利;建立秘密等级的发明专利。对于专利的授予申请,将依据它们的主题,向俄联邦政府授权的联邦行政权力机关提出。其他保密发明专利的授予申请,应向联邦知识产权行政权力机关提出。
向联邦行政权力机关提出的发明申请,如果其中包含的数据构成了国家秘密,则申请将按照国家有关保密法的规定按等级进行保密,并被认为是保密发明申请。外国公民或法人提出的保密发明申请,不被许可。关于保密发明申请和授权的信息及与保密发明有关的变更,将不被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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