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公民房屋出租人,须持房屋所在权证或者合法证明、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租赁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书》;单位房屋出租者,须持房屋所在所有权证、单位介绍信、租赁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书》,到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登记,公安派出所要填写《租赁住房人员登记表》,经审核符合出租条件的,由出租人向公安派出所发给《房屋出租安全许可证》。 二、 《房屋出租安全许可证》每年年审一次,符合出租条件的,准予继续出租,不符合出租条件的,收回《许可证》。到三年年审满后,重新换发《房屋出租安全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