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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公安警察协会章程

www.nmg.xinhuanet.com   2006-12-19 16:1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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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为内蒙古公安警察协会。英文译名:Police Association of Inner Mongolia缩写PAIM。
第二条 本团体以本自治区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武警(边防、消防、警卫)为主体,适当吸收有志于公安科学理论研究的专家、学者及热爱支持警察协会事业的单位、人士,自愿组成,是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思想。本会的宗旨是:对公安科学理论和自治区公安工作实践课题进行深入的调查研究,与时俱进、推广应用公安新科技,依法维护警察的合法权益,为自治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政治稳定、社会稳定服务。
第四条 本团体受业务主管单位自治区公安厅领导,受自治区民政厅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在呼和浩特市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 建立学术委员会。积极从事与公安科学理论研究相关的学术活动,评选、奖励、推荐公安理论科研成果;
(二) 建立法制委员会。开展法学研究,进行法律咨询活动,积极维护公安民警自身合法权益,当好公安机关依法行政参谋助手;
(三) 建立科学技术委员会。坚持科技强警,发现培养公安科技人才,推广公安科技成果,应用新技术新产品,强化公安队伍和公安业务;
(四) 建立民族宗教委员会。开展民族、宗教方面的科学理论研究,发挥地区优势和特点;
(五) 建立文化体育委员会。在全区公安系统积极组织,协调开展文体活动,繁荣公安文化,提高民警的身体素质和斗争本领;
(六) 建立《内蒙古警辉》编辑委员会。出版会刊和公安理论研究的著作、资料;
(七) 开展公安科学理论和警务实践经验成果的国际、地区间交流与合作;
(八) 接受业务主管部门交办的事项和业务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分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 在本团体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个人会员比较集中的单位,经常务理事会批准,下设分会或会员小组,并指定联络员与本团体联系;
(四)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五) 凡有团体会员的地区和单位,本团体原则上不直接发展个人会员;
(六) 各盟市、旗县公安警察协会成立后,可申请加入本会。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 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愿。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 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 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最长不超过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根据会长提议,推选名誉会长、顾问;
(三)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 具有协调、办事能力和理论研究水平。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或秘书长均可为本团体的法定代表。本团体的法定代表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 策划本团体的活动经费;安排本团体的活动事项。副会长协助会长主持协会的全面工作,在特殊情况下,代行会长职责。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决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