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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国内外投资者来我县投资兴办企业、开发建设,促进固阳县经济快速发展,根据国家西部大开发和包头市建设经济强市的优惠政策,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凡来我县投资新上的矿产品、农畜产品、原材料加工、高新技术产业、生态、旅游、房地产、商业、娱乐、文化、体育、服务、基础设施建设及其他公益事业项目。 第三条
凡来我县投资兴办高科技产业,生产科技含量较高的产品或可带动当地农牧业产业链延伸的精加工产品、特种产品及投资额较大的项目,可一事一议、一厂一策。 第二章
新办工业企业优惠 第四条
凡来我县投资兴办工业企业(除矿产资源采选企业外),县政府依法以出让、出租和划拨的方式使投资者取得土地使用权,使用期按国家规定的土地不同用途的最高使用期限。土地出让金地方政府收益部分,通过财政全额返还企业。投资者取得土地使用权(除租赁使用土地外)后,在一年内建设资金投入达到总投资额30%以上的,依法可以转让、出租、抵押或以土地出资作价入股方式进行合资、合作、联营。投资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应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进行建设。超过合同约定动工期满一年未动工的,县人民政府可以向投资者收取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0%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两年未动工的,县人民政府有权依法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第五条
凡来我县投资兴办的工业企业(除矿产资源采选企业外),按国家规定上缴的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在三年内由县财政按50%返还企业。企业所得税从企业投产之日起,地方留成部分第一年返还企业60%;第二年返还50%;第三年返还40%;第四年返还30%。 第六条
生产自治区及国家名优产品或创汇1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从名优产品认定之年或创汇达到100万美元的年度算起,三年内上缴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由县财政返还企业20%。 第七条
凡来我县投资兴办的工业企业,在水、电、通讯、有线电视等方面的费用均按国家规定或固阳县现行的最低收费标准收取。 第八条
除自治区及包头市规定的收费项目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企业另行收费。正常收费必须按规定目录收费,并向企业发放收费明白卡,没有收费明白卡或要求企业赞助及搭车收费的,企业有权拒交。 第九条
根据投资者需求,为其本人及家属在落户、社会保障、子女入学等方面提供一切便利条件。 第三章 城镇改造建设优惠 第十条
城镇改造开发建设项目凡属经营性用地的,全部实行招、拍、挂出让方式供应土地。投资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应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进行建设,超过合同约定动工期满一年未动工的,县人民政府可以向投资者收取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0%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两年未动工的,县人民政府有权依法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第十一条
凡进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城镇改造及房地产开发的,免征城市基础建设配套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有条件的建设项目以人防费实施地下人防工程,无条件的建设项目首交20%,其余部分分期交付。建设工程劳调费由建设部门协调上级部门减免。 第十二条
凡投资开发建设市政基础设施者,其投资形式可采用BT形式,并经县人大通过后,由县政府签订开发协议,财政部门出具还款担保承诺书,县政府负责在协议规定期限内偿还投资及利息。投资兴建污水处理、供暖、供气、公厕、公园等具有产业化经营条件的市政基础设施者,可采取BOT形式,一律实行产业化经营,并可享受30——50年经营权。 第十三条
县政府积极引导、鼓励和支持各类经营者入驻商业街,凡购买、租赁商业街门点者,从经营之日起三年内免收排污费、卫生监察费。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凡来我县投资开发者,均可享受符合上级有关西部大开发、扶持贫困地区发展经济条件的各项优惠政策。 第十五条
县政府成立治理经济环境、招商引资等综合服务机构,积极主动为外来投资者办理有关手续,帮助其解决生产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对具有广阔发展前景的农畜产品精深加工企业,帮助其向上级有关部门争取资金、政策等方面的支持。 第十六条
上述规定土地优惠即征即返;财税优惠在第二年2——3月份,由企业申请,税务部门核实,经分管县长批准后由县财政返还企业。 第十七条
关于对个人招商引资的鼓励,原则上按市委、市政府招商引资优惠办法执行,具体奖励数额由县委常委会研究确定。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以前制定的《固阳县招商引资优惠办法》同时废止。
中共固阳县委员会 固阳县人民政府 2004年9月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