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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扶持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

www.nmg.xinhuanet.com   2006-12-14 13:57   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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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优化开发区的投资环境,加强对企业的扶持力度,实现企业与开发区的同步发展,根据国家及自治区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相关政策,结合开发区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入驻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的企业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1.在开发区兴办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对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从获利年度起,第一、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全部及第六年至第十年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一半,由开发区予以等额奖励;从企业投产之日起,前三年企业所缴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全部及第四年至第八年企业所缴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一半,开发区予以等额奖励。
    3.在开发区设立的从事服务性行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超过100万美元,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企业获利年度起,第一、第二年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和第三年至第五年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一半,由开发区予以等额奖励。
    4.在开发区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外籍工作人员,其薪金所得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5.外商在开发区投资兴办的产品出口企业,在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6. 在开发区设立的内资生产性企业,从企业投产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三年企业所缴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全部及第四年至第六年的企业所缴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一半,由开发区予以等额奖励;非生产性企业,从企业开业之日起,第一年、第二年企业所缴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全部及第三年至第五年企业所缴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一半,由开发区予以等额奖励。
    7.在开发区设立的内资企业,从企业投产运营年度起3年内,企业所缴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由开发区予以等额奖励。
    8.新入区内资企业高层管理人员所缴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全部,自缴税年度起3年内,由开发区予以等额奖励。
    9.在开发区设立的内、外资企业如经自治区科技管理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从认定之日起,企业所得税免征5年。
    10.在开发区兴办的投资规模1亿元以上(投资密度5000元/平方米以上)的项目及跨国公司、国内知名企业在开发区投资的项目,开发区将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予以重点扶持。

二、入驻呼和浩特出口加工区的企业,可享受以下税收优惠政策:
    1.增值税、消费税:凡属于货物直接出口和销售给出口加工区内企业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
    2.关税:进口生产设备、零部件、模具、基建材料、办公产品等,免征关税。
    3.保税:为加工出口产品所需进境的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材料及消耗材料,予以全额保税。
    4.退税:从国内采购进入加工区的国产机器、设备、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以及建造基础设施、加工企业和行政管理部门生产、办公用房所需合理数量的基建物资等,视同出口,海关签发出口退税单。

三、本规定未纳入的优惠政策,按照国家关于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政策规定、国务院关于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意见的相关政策执行。

四、本规定从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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