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办理部门 在企业所有地供电分局申请 二、申请办理需提供的有关资料 1、建设项目批文 2、规划部门红线图 三、办理程序 1、用电处业务台登记 2、专业人员现场勘察 3、确定单位设备容量 4、供电方案论证确定 5、供电房方案设计与施工 6、验证合格后送电 四、收费标准 国家计划委员会关于110千伏及以下供电工程收取贴费的暂行规定 贴费是用户申请用电或增加用电容量时,应向供电部门交纳,由供电部门统一规划并负责建设的110千伏及以下各级电压外部供电工程建设和改造等费用的总称。供电工程贴费由供电和配电贴费两部分组成。 用户受电设施及内部各级电压的供电工程,均属用户内部供电工程,用户内部供电工程由用户自建。110(63)千伏受电的电气铁路、大型煤矿所需的110(63)千伏送变电工程,仍按原投资渠道解决,不在本暂行规定范围内。 一、贴费收取范围 101.贴费按用户的受电电压分380/220伏、10、35、63、110千伏五种标准,各级电压的用户,应按本规定第二章和第202款规定的标准交纳贴费。 102.如用户单独(或共同)自建本级电压外部供电工程者,应按规定第202款第4栏执行。 103.380/220伏的居民用户,凡住统建或机关、工厂、学校、部队等单位的住宅者,由住宅建设单位统一交纳贴费。对零散的居民用户,电能(电度)表标定电流不超过5安培者可不交纳贴费。超过5安培的居民用户,收费办法由各电管局、省电力局根据具体情况制订。 104.临时用电用户应预交贴费,其临时用电设施在六个月内拆除者,贴费退还拆除时间在六个月至十二个月者,退还百分之七十五;十二个月至二十四个月者,退还一半;二十四个月至三十六个月者,退还百分之二十五,超过三十六个月者贴费不退。如用电单位申请的临时施工用电与永久性用电为同一外部供电工程,可将预交的贴费冲抵永久性用电应交的全部或部分贴费。 105.对中、小学校的380/220伏用电(不包括校办工厂用电),县以下(不含县)卫生院以及民政部门举办的救济福利事汪单位的380/220伏用电,可免交供电贴费,只交纳配电贴费。 二、贴费的收取标准和列支渠道 201.各级电压贴费的计算: 380/220伏用户,按照其用电设备装接容量(千瓦)计;10千伏及以上电压用户,按照其受电变压器容量(千伏安)及未接入该变压器的高压电动机容量(千瓦)之和计。 203.各电业管理局及独立省网的省电力局(以下简称电管局、省电力局),可在上述贴费标准范围内,根据本地区情况,统一规定规定本地区的贴费收取标准,报部备案。 204.用户申请多路电源的,每路电源应按本规定分别交纳贴费。备用电源应视作一路电源。 205.对县以下乡村用户(不含乡镇、&127;村办企业)收取贴费,捃行本标准所规定的下限值。 206.向电网趸购转售电能的县电力部门,&127;在新装或增加用电容量时,应向电网电力部门交纳供电贴费。 电网电力部门在向趸购转售电能的县电力部门收取贴费时,也执行本规定的下限值,并扣除按本规定中第103、105款规定给予免收供电贴费用户所占容量部分。 207.国家批准的经济特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的供电工程贴费,如因特殊需要而适当增加收取标准或采取其他办法的,应由省(市、自治区)电力部门按照实际情况制定收取标准,报省(市、自治区)政府批准并报国家计委、能源部备案后执行。其他地区,如因涉及电缆线路供电工程费用较高而需适当提高贴费收取标准的,各电管局、省电力局应提出具体意见,报能源部批准后执行。 208.根据贴费的性质和用途,&127;凡电力用户新建的工程项目所支付的贴费,应从该工程的基建投资中列支;凡电力用户改建、扩建的工程项目所支付的贴费,从单位自有资金中列支。 三、贴费的使用范围 贴费只能用于增加或改善用户用电而必须建设和改造的有关工程和有关业务支出,不得挪作他用。 301.配电贴费应主要用于10千伏及以下配电网络的建设和改造。 302.供电贴费应主要用于10千伏以上供电网络的建设和改造,并按基建和技术改造项目规定的工程管理办法及概预算标准使用。 303.供电贴费和配电贴费在满足各自工程需要的前提下,可以调剂使用。 304.经过电管局、省电力局批准,&127;贴费可以少量用于供电网发展、业务扩充需要的调度、通讯、自动化、计量、负荷管理等设施和配网、营业管理、专用车辆及其设施的开支。但用于这方面的开支不得超过贴费收取总额的4%。 305.贴费不得用于或垫付行政办公楼建设、&127;非生产用车购置以及与电网管理、业务扩充无关的其他开支。 四、贴费工程的管理 401.用贴费专项资金建设的工程,均需列入基本建设或技术改造措施计划。项目的立项和计划管理,按照基本建设管理程序或技术改造管理程序的审批要以限执行。 402.贴费专项资金建设的工程划分,按国家有关规定,属基本建设的按基本建设管理,属技术改造措施的按技术改造管理;10千伏及以下工程属维修性质,按维简费办法管理,不计入固定资产投资规模。 403.关于用贴费专项资金建设的工程统计问题,经商得国家统计局同意,由承担输变电工程的建设单位按工程进度统计,属于基本建设的纳入基建统计,属于更新改造措施的纳入技术改造措施统计。交纳贴费的用户,对这笔费用不应计入投资完成额。 404.各地区的贴费资金,原则上在本地区使用。但为了配合国家及地区重点工程的投产用电,电管(省电力)局可在管辖范围内组织借用,定期归还。 405.加强贴费管理。各级供电部门应设立专帐管理贴费,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各电管(省电力)局、市(地)供电(电业)局应指定一个归口部门统一管理贴费。建立贴费收支、统计、报告、 监督制度,按照各级管理权限,严格按规定征收,严格控制使用范围,未经批准,不得使用。违反规定的要追究责任。 406.各级供电部门贴费的使用,应接受银行、财务部门监督,纳入审计范围。 407.贴费资金,可以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 五、其他 501.贴费标准根据物价的变动情况,每隔三年调整一次,报请国家计委、物价局、财政部批准后,由能源部颁发实施。 502.贴费资金免交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预算调节基金。 503.根据本规定,由能源部负责制定具体管理监督办法,报国家计委核备。 504.各电管(省电力)局根据本规定,&127;制定实施细则,报部备案。 505.本规定自一九九三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506.本规定由能源部负责解释。 华北电业管理局贯彻“能源部关于110千伏及以下供电工程收取贴费的暂行规定”的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1.1.根据能源部能源电〔1993〕120号文转发国家计划委员会计投资〔1993〕116号批准的“关于110千伏及以下供电工程收取贴费的暂行规定”,结合华北地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1.2.贴费是用户申请用电或增加用电容量时应向供电部门交纳,电供电部门统一规划并负责建设的110千伏及以下各级电压外部供电工程建设的改造等费用的总称。 供电工程贴费由供电贴费和配电贴费两部分组成。 1.3.用户受电电压的受(变)电设施以上各级电压的供电均属外部供电工程;用户受(变)电设施及以下各级电压的供电工程,均属用户内部供电工程,由用户负责建设。 110(63)千伏受电的电气化铁路、大型煤矿所需的110(63)千伏送电工程,仍按原投资渠道解决,不在本暂行规定范围内。 1.4.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不得减、免贴费。 第二章 贴费收取范围和标准 2.1.用户申请新装或增容用电,受电电压在110千伏及以下者,均应按受电电压和装接容量向当地供电部门交纳贴费。 在电缆规划区域内,按电缆贴费标准交纳贴费。趸购转售用户及县以下乡村用户应按表三所列标准交纳贴费。 如用户单独(或共同)自建本级电压外部供电工程者应按表一、二、三中第四栏标准执行。 2.2.各级供电电压供电工程贴费标准: 注:1.供电贴费系指用户应承担的10千伏以上电压等级的外部供电工程及其配套(工程概算内的辅助生产、生活福利等设施)的建设费用。 2.配电贴费纱指用户应承担的10千伏(包括6千伏)及以下的外部供电工程及其配套的建设费用。 3.35、63、110各伏供电线路长度分别超过20、30、40公里,一般由用户自建线路。 2.3.用户申请用电,各级电压贴费的计算: 2.3.1.380/220伏供电的用户, 应按用电设备装接容量(千瓦)交纳贴费。 2.3.2.10-110千伏供电的用户, 应按装接的受电变压器(千伏安)与未接入受电变压器内的高压电动机容量(千瓦)之和交纳贴费。3、6千伏供电的用户按10千伏标准交纳贴费。 2.3.3.一千瓦视同一千伏安,一马力折算0.75千瓦,累计尾数不足一千瓦的不计。 2.4.用户申请多路电源供电,每路供电电源均按规定的标准交纳贴费。 用户申请备用电源时,应视同多路电源供电,亦应按其受电电压和装接容量交纳贴费。 2.5.从发电厂出线的直配各级电压线路,均视同从变电站出线,应按本细则规定交纳贴费。 2.6.对于单独一表的380/220伏供电的用户,可按下述规定办理。 2.6.1.零散居民的生活用电(不包括对外营业的个体户)电能表标定电流不超过五安培者(含五安培),可不交纳贴费,超过五安培的居民用电户,电能表标定电流每增加五安培视同增加一千瓦,应按规定交纳贴费。 零散居民合用电表的用户,可暂不收取贴费。 2.6.2.凡住统建或机关、工厂、学校、部队等单位的住宅者,应由住宅建设单位统一交纳贴费。 2.6.3.对中、小学校的380/220伏用电,县以下(不含县)卫生院以及民政部门举办的救济福利事业单位的380/&127;220伏用电,可免交供电贴费。 上述单位的校办工厂、院办工厂或单位办工厂,不予优待,应按规定交纳贴费。 2.6.4.除上述免交贴费的以外的用户均应按规定交纳贴费。 2.7.对于110千伏及以下电缆线路供电的用户,或在划定的电缆供电的规划区域内供电者,不论是架空线路供电还是缆线路供电,一律按电缆供电工程贴费标准交纳贴费。 2.8.用户申请用电并交纳贴费后,用电发生变化,可按下述规定办理。 2.8.1.用户申请销户或减容,&127;原则上可以全部退还贴费或退还减容部分的贴费。但是,如工程已进行施工或已接电者则不在退还贴费。 对已接的用户申请减容, 供电部门可保留其减少的容量(保留期限不得超过二 年),在保留期限内恢复用电者,可不再交纳贴费,超过保留期限要求恢复用电者,应按增容办理。 2.8.2.在供电局管辖的供电区域内,用户申请迁移用电地址,或改变受电电压时,如迁移新用电地址引起供电点变更时,新址用电按新装办理;用户要求改变受电电压,如原接容量不变,高压改低压供电,应补交差额贴费;低压改高压供电,由用户提出而改变供电点则应按新装办理,并交纳贴费。 2.9.临时用电应按规定交纳贴费。其临时设施在六个月内拆除者,退还全部所交贴费;拆除时间在六个月至十二个月者,退还所交贴费的75%;十二个月至二十四个月者,退还所交贴费的50%;二十四个月至三十六个月者,退还所交贴费的25%;超过三十六个月者,所交贴费不再退还。 用户申请临时用电后,不能向永久性用电设施供电。如用户要求转为永久性用电,经供电部门审查同意,可按本细则的规定分别办理临时用电销户、贴费清退手续和永久性用电报装,交纳贴费手续。 2.10.向电网趸购转售电能的电力部门,应向电网供网部门交纳贴费,其贴费的收取应按表三中的贴费标准,核减10%的容量交纳贴费。 2.11.国家或地方政府批准的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及三资企业的供电工程贴费收取应按表一、二标准执行。资金可用外汇兑付或由供用双方协商确定。 2.12.由于用电单位或城市规划的特殊需要,按收取贴费无法满足工程实际需要时,可集资建设供电工程,并签订协议。 2.13.用户临时用电转为正式用电贴费可抵补。 2.13.1.享受贴费抵补的条件:1.必须是同一用户,即申请正式用电者必须是现申请临时用电的用户;2.必须有相同的供电点,即正式用电的供电点也就是临时用电的供电点。 2.13.2.“抵补”计算:临时用户转为正式用电的用户,如属于不享有“抵补”权利者,临时用电停止,按销户处理,正式用电按新装办理; 如享有“抵补”权利者,临时用电停止与正式用电申请可合并办理,正式用电手续办,临时用电即告销户。 享有“抵补”权利的用户,其贴费“抵补”计算按下列方式进行: 1.根据临时用电使用时间,算清临时用电予交贴费中应退与不退的数额;根据正式用电申请的用电容量,算出正式用电应交纳的贴费数额; 2.用予交贴费中不退的部分去冲抵正式用电应交纳的贴费,若冲抵后有余,余额不退;冲抵不足时,可用予交贴费中应退部分去补足,补足后的余额退还用户; 3.予交贴费中应退部分补上后仍有不足,即予交的贴费全部抵补后仍不足者,另应再征收相应不足部分的贴费。 第三章 贴费的使用范围 3.1.贴费只能用于增加或改善用户用电,而必须建设和改造的有关工程项目和业务支出,不得挪做他用。 第五章 其他 5.1.贫困县(国务院认为)和有其他资金来源建设农村电网的供电区域,由各省(市、自治区)电力局制定具体标准,不受《暂行规定》中标准的限制。 5.2.贴费资金免交能源交通重点建设资金、予算调节基金。 5.3.本细则适用于华北电业管理局所赂各电网供电的用电户;华北地区内非网属孤立电网或电厂供电的地区,可参照本细则的规定办理。由其他电网供电的华北地区的用户,按当地电网的规定办理。 5.4.未尽事宜,各省(市、自治区)电力局,可制订补充条款,报华北电业管理局备案。 5.5.凡过去的规定以及文件,与本实施细则有抵触者,照本细则规定执行。 5.6.本实施细则自一九九三年一月一日起执行。原华北电管局印发的(87)华北电供用字第六号文《关于修改印发,“利电力部关于110千伏以下供电工程收取贴费的暂行规定”的实施细则即行废止。》 包头供电地区行电价表<指令性电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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