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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规划要点

www.nmg.xinhuanet.com   2006-09-02 17:01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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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包头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关于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有关要求如下:  
 
    第九条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重要建设项目必须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选址要求,填写选址申请表。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和建设项目的实际确定选址,提供规划设计条件,向建设单位颁发选址意见书。  
 
    第十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申请用地的,必须持批准建设项目的有关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下列程序办理:(一)经审核符合受理条件的,按有关规定初步确定建设用地的位置与范围; (二)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对于定点的意见; (三)提出规划设计条件; (四)审定建设用地的规划总平面布置图; (五)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手续。  
 
    第十一条 在城市规划范围内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拟定出让的地块,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确定其位置、使用性质和该地块建筑高度、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控制指标以及其他应当确定的规划设计条件,作为土地使用要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十二条 通过出让、转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再转让时,受让方必须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换发手续。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有不得改变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合同书规定的建设用地性质、界限及各项技术规定。如确需改变的,必须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经审查批准后,办理有关变更手续。  
 
    第十四条 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有六个月内未办理土地使用手续的,该证自行失效。取得土地使用权后两年内未进行建设的,或因其他原因被依法收回土地使用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收回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必须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证以及其他有关批准建设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经审核符合受理条件的,提出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  
 
    (二)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组织审定设计方案。其中重要建筑需经城市人民政府审定;  
 
    (三)审核施工图;     

    (四)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开工手续。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申请资料必须齐全。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三十日内办完发证手续,因其他原因不能办理的应当在二十日内予以答复。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位置和要求进行建设。确需变更的,必须经原发证部门审批。
    
    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核发建设工程许可证,施工单位不得承建。     

    第十八条 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六个月内未能开工,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原发证部门申请延期。未开工以未申请延期的,原证自行失效。     


    第十九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负责组织建设工程规划验收。 对规划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不能投入使用,房产部门不得办理产权登记,有关部门不得办理供暖、供电、供水和煤气等手续。     

    第二十条 对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一条 进行违法建设而受到查处的单位或者个人擅自继续施工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封存施工设备、建筑材料,予以制止。     

    第二十二条 对越权或者无规划审批权的单位或者个人批准的建设工程,批准证件无效,其建设工程按违法建设处理,并追究非法批准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行政责任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第二十四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自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十八日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