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开区)创建四年来,在国家科委、自治区党委、政府的亲切关怀和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各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和协助下,做了大量开创性的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形成了一定规模,打下了持续发展的基础。为进一步推进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全面建设。加快发展速度,使开发为区全市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做出更大贡献,特作如下决定。
一、开发区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
(一)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是经国务院批准的、内蒙古自治区唯一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加快开发区的建设和发展,对进一步扩大开放,增强我市经济综合实力和发展后劲,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全市上下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把加快
开发区的发展作为实现我市“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的重要内容,作为“科教兴市”战略的一项重要工作,按照“特区”来办。继续加大投入,赋予更多的自主权,加快其发展,使之真正成为我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助推器”和“辐射源”,成为我市深化改
革、扩大开放的试验区,成为体现社会主义“两文明”建设的新型社区。
(二)开发区要高起点、高标准抓好项目工作,抓好重要骨干企业和重点产品建设和开发。到2000年,开发区进区企业要力争达到100家,技工贸总收入力争实现30亿元,工业总产值实现25亿元,利税实现5亿元;到2010年,进区企业要力争达到200家,技工贸总收入实现90亿元,工业总产值实现80亿元,利税实现15亿元。
二、管理体制与职责权限
(三)对开发区实行封闭式管理、开放式运行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在开发区设立中共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作委员会,作为中共包头市委的派出机构。根据市委的授权,统一管理开发区内党的各项工作。
(四)开发区工委要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认真贯彻《中共包头市委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若干重要问题的决议>的实施意见》(包党发【1996】41号),切实加强对开发区精神文明建设的领导,加强精神文明建设的投入,把两个文明建设作为统一奋斗目标,一起规划部署,一起检查落实,使两个文明建设协调发展。
(五)开发区工委要切实加强开发区党的建设,认真抓好基层党组织建设和党员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努力加强廉政建设,提高干部职工队伍素质,建设一支思想素质高、工作作风实、业务能力强的干部职工队伍,为进区企业做好服务工作。
(六)在开发区设立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作为包头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在开发区范围内行使行政、经济、社会管理权限,对开发区实行统一领导、统一规划、统一管理。
(七)开发区管委会依照“精简、高效”的原则,根据包府办发【1996】30号文件,设置内部机构。其中税务、工商、公安是市相应职能部门的派出机构,接受相应上级部门和开发区管委会的领导。各专业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性机构经人民银行批准,要在开发区设
立分支机构。各种社会服务机构和中介组织要尽快在开发区设点办公,在开发区形成完整的社会服务支撑体系。
(八)开发区管委会主任由分管副市长兼任,开发区党政副职实行竞争上岗,工作人员实行聘任、聘用制。下设的各职能机构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对管委会负责。
(九)开发区依据市政府批准的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审批新建区的各类建设项目:审批各类建设工程规划、设计(包括环保设计);管理施工和工程验收事务;颁发全市统一编号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等证书,报市主管部门备案。
(十)开发区建立一级财政,独立设置金库,独立进行财政预、决算。市财政对开发区实行定额补贴的财政体制。新建区内的财政收入全部留作开发区财政收入,今后新建区内新增税收,全部留作开发区财政收入,一定三年不变。开发区内设立国税局和地税局,负责开发区新建区内所有税收的征管。
(十一)开发区按批准的总体规划,与市规土部门共同对5.4平方公里新建区内的土地依法实行分批统征;统征后,由管委会负责办理新建区内的土地划拨、土地使用权出租、转让合同,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租、转让、抵押登记手续。颁发全市统一编号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报市规土部门备案。
(十二)开发区管委会管理新建区内房地产开发和房屋产权、 产籍以及房地产市场,直接办理房地产交易、出租、转让、抵押、变更登记手续,颁发全市统一编号的《房屋产权证》、《商品房预售证》等证书。
(十三)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审批新建区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和三资企业项目,下达基建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的年度计划,核发投资许可证。凡符合国家、自治区和包头市产业政策,能自行平衡资金、原材料,出口产品不涉及许可证及配额的基建项目、技改项目、三资企业,均由开发区管委会审批立项,报市有关部门备案。需资金匹配的项目按程序报批。
(十四)在开发区设立的企业(含三资企业),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的外,由开发区管委会自行审批。开发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办理各类进区企业的登记注册手续,发放营业执照,进行年度检查;管理区内市场、企业商标;审批广告经营性业务,核发广告经营许可证。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手续,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委托开发区工商局办理。
(十五)开发区管委会在自治区高新技术认定委员会的指导下,负责进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初审及年检工作。
(十六)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区内组织人事劳动调配,负责区内企事业单位初级专业技术职称任职资格的评审、发证;负责区内劳动用工技能培训及上岗证的审核、发证工作。
(十七)开发区管委会统一协调驻开发区各部门、机构及其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