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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七大是在我国改革发展关键阶段召开的一次十分重要的大会。胡锦涛总书记的报告中专门论述民族工作的分量很重,充分体现了我们党对民族工作的高度重视。
一、“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是新阶段民族工作的主题。
“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这“两个共同”,是2003年3月胡锦涛在全国政协十届一次会议少数民族界委员联组讨论会上的讲话中第一次提出,在2005年5月27日召开的中央民族工作会议上的重要讲话中,进一步阐明了“两个共同”的科学内涵及其辩证关系。“只有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才能具有强大动力。只有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才能具有坚实基础。”“两个共同”是辩证统一的关系。
胡锦涛明确提出:“新世纪新阶段的民族工作必须把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作为主题。”这在我们党的历史上还是第一次。是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在中国的新发展,标志着我们党对当代中国民族问题的认识和把握达到一个新的高度。
二、“和谐”是我国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本质特征。
胡锦涛在2005年5月27日召开的中央民族工作会议上的重要讲话中明确指出:“我国各民族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不断巩固”。“平等、团结、互助、和谐”是社会主义民族关系本质特征新的表述,体现了我们党对社会主义民族关系本质属性的崭新认识,体现了我们党对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发展规律的深刻把握,是对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理论的重大发展。
三、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方面的“三个体现”和“三个不容”。
胡锦涛总书记提出了民族区域自治的“三个体现”:“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实行民族区域自治,体现了国家尊重和保障少数民族自主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的权利,体现了民族平等、民族团结、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的原则,体现了民族因素与区域因素、政治因素与经济因素、历史因素与现实因素的统一。”这是对我国民族区域自治特点更为精练的新的概括。胡锦涛明确提出了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方面的“三个不容”。即“民族区域自治,作为党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一条基本经验不容置疑,作为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不容动摇,作为我国社会主义的一大政治优势不容削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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