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进一步加强干部监督工作,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建立干部监督工作督查员制度的办法(试行)》(组通字[2000]5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督查员任职条件 干部监督工作督查员(以下简称督查员)是为加强干部监督工作,完成特定任务而选配的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理论政策水平,熟悉党的组织路线和方针政策,熟悉干部工作。 2、政治坚定,服务大局,公道正派,清正廉洁。 3、有较强的责任意识和求真务实、严谨细致的工作作风。 4、善于调查研究,有较强的分析和解决问题能力。 5、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二、督查员职责 督查员在执行干部监督工作特定任务时,应认真履行以下职责: 1、检查、监督被督查地区、单位党委(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和组织(人事)部门贯彻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组织人事干部行为若干规范》等政策法规的情况。 2、督促有关地区和单位调查核实群众反映的重要问题,及时向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反映干部工作方面的社情民意。 3、对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在用人上搞不正之风的重要案件进行调查了解、提出处理意见。针对产生问题的原因和工作中的薄弱环节,提出整改建议。 4、承担自治区纪委、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联合组织的巡视工作。 三、督查员的管理 1、督查员分为专职和兼职。专职督查员配备正厅或副厅级干部,由自治区党委任免;兼职督查员由自治区党委组织部从自治区人大、政协常委或厅局级离退休干部中选聘,聘期一般为两年。 2、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负责督查员的日常联络、协调和工作安排,并及时向督查员提供有关学习材料,根据需要组织参加有关的会议。 3、督查员所需工作经费,由财政专项经费解决。督查员在执行督查任务期间,由自治区党委组织部按照有关规定报销差旅费,并给予适当津贴。 4、督查员的行政管理、组织生活和工资、福利、奖金等仍由原单位负责。 四、督查员工作程序和方法 1、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向督查员明确工作任务和要求。 2、督查员组建工作组,拟定工作方案,与被督查单位党组织负责人联系,说明工作内容,提出工作要求,协商具体工作事宜。 3、根据工作需要和自治区党委组织部授权,督查员可以列席被督查地区、单位党委(党组)和组织人事部门涉及干部人事工作的会议及其它有关会议;约请被督查地区、单位党委(党组)领导班子成员谈话;召集有关人员座谈或个别谈话了解情况;查阅被督查地区、单位党委(党组)和组织人事部门讨论干部人事工作的会议记录和干部考核任免等有关材料。 4、深入基层,调查研究,认真听取各方面的反映和意见,并汇总情况,形成工作报告。 5、根据工作需要,区别不同情况向被督查地区、单位党组织负责人反馈意见。 6、向自治区党委组织部汇报督查工作情况。 五、督查员工作纪律 1、非经统一组织和授权,督查员不得自行实施督查。 2、严格执行职责范围内的任务,工作中遇到重要情况,应及时向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请示,不干预被督查地区、单位的人事任免工作,对所查问题不处理、不作决定。 3、严格遵守组织人事工作纪律,不得泄露督查工作情况和组织意图。 4、严格要求自己,自觉执行中央和自治区关于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 六、其他 1、各盟市可各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干部监督工作督查员的制度办法。 2、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内蒙古党委组织部 2003年4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