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对于吸毒者来说,以前只要被公安机关检验尿液呈阳性,就会被送到呼市公安局强制戒毒所进行强制戒毒。前些年强制戒毒时间为3个月,后来我市执行6个月。从戒毒所出来后如果复吸就要被送到劳教所,劳教戒毒时间最多为3年。今年6月1日《禁毒法》实施后,改变了以往的戒毒模式,形成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和社区康复融为一体的新的戒毒模式,延长了戒毒时间,对帮助吸毒人员彻底摆脱毒瘾进行新的尝试。
常言道:一朝吸毒终身戒毒。对于吸毒者来说戒毒是个漫长的过程。以前往往发生这样的情景,吸毒人员刚从戒毒所或者劳教所出来,第一件事就是去找毒品,先吸上一口满足一下长期对毒品的渴望,结果是刚离开戒毒所或者劳教所没几天又被送回去,《禁毒法》的出台,对强制戒毒、劳教戒毒模式进行了改革,使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成为戒毒的两个重要阶段,更具人性化。
据了解,目前我市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已进入试点阶段,并成立了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同时根据实际情况,将土左旗、新城区、玉泉区、赛罕区作为试点,各试点地区在乡镇、办事处选择1至两个社区和村、镇展开试点工作。
按照《禁毒法》的规定,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的对象范围为:“对吸毒成瘾人员,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社区戒毒”,“对于被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不超过三年的社区康复”。
在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试点工作中,要求各试点地区禁毒部门根据有利于帮助吸毒成瘾人员戒除毒瘾,有利于落实帮教管理措施,有利于减少社会矛盾的原则,合理确定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的工作对象。除《禁毒法》明确规定的社区戒毒对象外,对具备家庭监护条件、有固定住所和稳定的生活来源的吸毒成瘾人员,以及70周岁以上、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残疾生活不能自理的,以及其他不适宜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原则上都可以责令其接受社区戒毒。
在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试点工作中,我市需要解决的具体问题包括四个方面:一是通过试点,明确县(旗、区)级人民政府禁毒委员会如何指导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落实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措施,如何协调公安机关、司法行政、卫生行政、民政以及人力资源和劳动保障部门履行各自的法定职责,配合做好戒毒工作。通过试点,切实建立起一套政府统一领导,禁毒委员会组织、协调、指导,各相关部门履行法定职责,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工作机制。并且试点地区要指导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成立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工作机构,并按照当地吸毒人员总数的一定比例配备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专职工作人员,指导对每一名社区戒毒人员或者社区康复人员成立社区戒毒或者社区康复工作小组,落实工作措施。二是各试点地区要探索建立戒毒专业服务组织,引导戒毒社会工作者参与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工作;同时要探索设立禁毒志愿者组织,募招禁毒志愿者,为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人员提供志愿服务。三是试点地区要探索对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人员进行有效管理和帮教措施,以帮助他们解除毒瘾。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的工作部门和工作小组,可以探索通过对社区戒毒或者社区康复人员提供毒品知识辅导和法律援助、就业或者就业援助、以定期告诫和定期戒毒效果评估和医疗服务等方式,加强对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人员进行有效管理;试点地区还要探索如何通过与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对象签订协议,督促戒毒人员自觉接受管理。四是各地通过试点工作,探索建立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包括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工作人员以及禁毒志愿者的培训制度、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戒毒人员的定期检查制度,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人员参加药物维持治疗制度,执行地点变更制度,解毒人员的定期报告制度等。
在采访中记者还了解到,落实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措施需要相应的物力和财力保障。呼市禁毒委要求,各试点地区禁毒委办事机构要积极商请财政部门,建立戒毒经费保障机制,保障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工作的正常开展。试点工作中,卫生、司法、公安、民政、发改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等部门要按照法定职责,依法参与,各司其职,工会、共青团、妇联应当发挥自身优势,通力合作,实现社会联动,切实抓出成效。 (文/夏合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