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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摘要

www.nmg.xinhuanet.com   2007-11-19 17:26   来源:呼和浩特市招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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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编自内政发〔2006〕31号)

    二、鼓励非公有制企业发展优势特色产业

    继续贯彻落实自治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择优引进资源深加工型和非资源加工型大企业、大集团。加大政策扶持力度,积极培育本地区龙头企业,大力发展中小企业,引导中小企业向自治区优势特色产业基地、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工业园区聚集,与大企业、大集团发展专业化协作关系,从事专业化生产和特色经营。支持非公有制企业以资金、产品、技术和品牌为纽带进行联合重组。鼓励大企业、大集团吸引本地区中小企业入股,对吸引本地区中小企业入股比例达20%以上的,优先配置资源,并给予优惠用地、用电政策。对与大企业、大集团建立专业化协作关系,并围绕大企业、大集团发展零部件、包装等配套产品和下游产品以及物流、仓储、信息、咨询、研究开发、工程设计、广告宣传等生产性服务的中小企业,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并与大企业同等享受用地、用电等优惠政策。

    三、鼓励非公有制企业参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支持非公有制企业到农村牧区投资兴办特色规模种养业和农畜产品加工业,发展"三农"服务业和社会事业。支持非公有制企业参与农村流通网络"万村千乡"和"112"工程建设。非公有制企业在农村牧区新办农畜产品加工项目,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新办农业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连锁经营、运输及生产、销售、技术、信息、融资等中介服务项目,5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新办职业教育与技能培训、乡村文化娱乐、医疗诊所等公共事业项目,5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免收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农牧民从事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二、三产业家庭经营活动,5年内免收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

    四、鼓励非公有制企业参与基础设施和市政公用事业建设及经营管理

    加快完善政府特许经营制度,规范特许经营管理运作程序。支持非公有制企业通过独资、合资、合作、联营、项目融资等多种方式,参与公路、铁路、机场、水利等基础设施和供热、供水、供气、垃圾处理、污水处理、园林绿化等市政公用设施的建设、运营和管理。对政府出资建设的营利性基础设施和市政公用事业项目,要公开向社会转让股权和经营权,股权转让比例要达到30%以上。非公有制企业投资新建市政公用设施项目,5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六、鼓励非公有资本投资金融业

    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并有效防范金融风险的前提下,鼓励非公有资本参与各类金融机构和金融中介组织的投资。加快构建民有民营、面向非公有制经济服务的地方金融体系。支持非公有资本投资兴办或入股地方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小额贷款公司、信用担保公司、创业投资企业、典当行等融资机构。对开展跨地区业务的信用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创业投资企业以及城市商业银行,5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十、降低非公有制经济市场准入门槛

    除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外,取消其他地方前置性审批。公司注册资本可分期缴付,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低于注册资本的20%,且不低于最低注册资本额,其余部分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降低至3万元(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下岗失业人员、退役军人、大学毕业生和归国留学生等各类人员初创小企业,可按行业特点进一步降低注册资本限额,免收注册登记费。农村牧区流动商贩、农牧民在集贸市场销售自产农畜产品免收工商管理费。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用货币估价并可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组建公司的,所占公司注册资本比例可放宽至70%。个体工商户营业税起征点提高至月营业额3500元,月营业额3500元以下的,免收工商管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