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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加快发展第三产业若干政策的规定摘要

www.nmg.xinhuanet.com   2007-11-19 17:25   来源:呼和浩特市招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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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编自内政发[2004]48号)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2004-2010年第三产业发展规划纲要》,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第三产业发展政策。

    20、城市公交、供水、供热、污水和固体废弃物处理及利用等市政公用设施领域,允许企业以建设项目的收益权、收费权及受让后获得的经营权为质押,或以项目资产折价为抵押,申请贷款。

    22、符合下列条件的服务业企业,2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2年后减半征收3年。

    新建大型连锁经营的商贸流通企业;

    从事进出口业务的新办企业;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重点物流园区内的企业;

    新办的第三方物流企业;

    新办民营公路运输企业;
 
    年营业额在2000万元以上规模的新办餐饮连锁企业;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农牧业政策性保险公司;

    新建的旅游景区景点;

    新办的区内旅游企业和在我区设立的符合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条件的区外旅游企业分支机构;

    新办咨询业、信息服务业、资产评估、科技服务业、人才培训的各类中介机构和企业;

    高校和科研院所新建的生产力促进中心、技术转移中心、创业中心、科技企业孵化器、科技园区;

    投资经营我区市政公用行业的各类新办企业。

    24、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在建物流园区、道路运输站场和物流配送中心,减半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人防易地建设费和道路临时占用费,征用土地不计征土地管理费。

    25、对于城乡个体运输户、私营运输企业和居民个人新购车辆,3年内减半征收养路费、各种车辆管理费、附加费,车辆年检就地就近进行。

    28、对金融机构中高管人员个人收入所得税的地方留成部分先征后返。

    31、对区内外旅行社开展的旅游包机业务,返还已缴纳营业税的50%。

    41、营利性医疗机构,自其取得执业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和企业所得税。

    44、对新办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3年后减半征收3年。

    51、经自治区及盟市批准的旅游景区的动力用电在分别计量的基础上,执行非普工业用电价格。

    52、商贸流通企业使用的大型冷藏库(国储、自治区级冷藏库或大型企业建立的50吨以上的冷藏库),执行非普工业用电价格。

    56、对新引进金融机构的办公、经营场所用地,减半征收土地出让金(除挂牌拍卖的土地),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60、社会投融资建设的体育馆、体育场、体育活动中心等设施,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