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NGUAGE="JAVASCRIPT" CODEPAGE="936"%> 蒙牛诉河南白雪公主乳业公司商标侵权案一审胜诉 --新华网内蒙古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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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牛诉河南白雪公主乳业公司商标侵权案一审胜诉

www.nmg.xinhuanet.com   2006-04-26 10:33   来源:呼和浩特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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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蒙古蒙牛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人董建军(呼市新城区五棵松超市业主)、河南安阳白雪公主乳业有限公司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近日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并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同时法院依法对蒙牛集团公司乳饮料上的“酸酸乳”未注册商标进行了司法认定,认定该商标为驰名商标。这是我市和自治区法院系统司法认定的第一个驰名商标,也是我国法院通过民事诉讼司法程序认定的第一个非注册驰名商标。

    蒙牛公司作为中国大型的乳品企业之一,从2000年起陆续推出了以“酸酸乳”命名的系列乳饮料,并提出了外观专利申请,做了大量的广告宣传,使其获得了极高的知名度和良好的市场声誉,成为全国家喻户晓的品牌。2005年12月,蒙牛公司发现第一被告正在销售的由第二被告生产的“酸酸乳”这一乳酸菌饮料不仅使用了与蒙牛“酸酸乳”一样的品牌,而且包装、装潢也与蒙牛“酸酸乳”乳饮料特有的包装、装潢极为近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蒙牛公司认为被告在相同及类似的商品上使用原告的“酸酸乳”品牌及特有的包装、装潢,极易导致消费者混淆和误认,应当被禁止使用。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二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并承担本案全部的诉讼费用。2006年2月16日,法院对该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依据《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就“酸酸乳”商标在相关公众中的知晓程度、该商标的持续使用时间、宣传推广持续的时间、程度、地理范围及该产品品质特点、销售收入和销售范围等多方面进行了严格审查,认为该商标在实际使用中产生了较强的显著性,事实上已经达到了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的程度,并享有了较高的声誉。虽然其商标注册申请尚未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但已符合《商标法》第14条规定的驰名商标的认定条件,应当认定其为驰名商标。同时依据《商标法》第13条的规定,法院认为二被告在相同的乳饮料商品上使用原告未注册但已“驰名”的“酸酸乳”商标及特有的包装、装潢足以误导消费者,这种使普通消费者或相关公众对其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损害消费者利益,扰乱正常市场经济秩序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应予以禁止。(文/夏合琴 海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