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NGUAGE="JAVASCRIPT" CODEPAGE="936"%> 呼和浩特市科技发展政策 --新华网内蒙古频道
   首页 >> 呼和浩特政府网站 >> 优惠政策
 

呼和浩特市科技发展政策

www.nmg.xinhuanet.com   2005-11-25 15:59   来源:    
字体 [   ]  [ 打印 ]  [ 发表评论 ] [ 关闭


    第二十五条 鼓励技术创新。应用开发科技成果的企业、事业单位,可以从该项目的新增利润中连续三年提取lo%以上的资金,对主要科技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奖励。以自主研制的高新技术成果参股的,成果价值占注册资本比例最高可达35%。政府资助的科技成果开发项目,项目实施的前三年,职务技术成果的完成人和成果转化的实施者享有不低于60%的成果股权收益,后三年享有不低于40%的成果股权收益。

    社会力量资助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的研究开发经费,可按一定比例在计税所得额中扣除。

    第二十六条 扶持高新技术产业。政府抽出部分科技三项费建立高新技术风险投资基金,支持有条件的企业设立高新技术产业创业服务中心和风险投资机构,为创业者提供中试条件和融资、管理服务。

    对在我市兴办的高新技术企业,政府可以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高新技术企业兼并本市困难企业后,被兼并企业的房产可减免房产税。
对自行并发生产软件产品的企业,一般纳税人按17%的税率征收,对其实际税负超过6%的,采取“即征即退”的办法退还企业;对小规模纳税人按6%的税率征收,企业的工资支出按实际发生额在所得税税前扣除。对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实行增值税零税率政策。

    第二十七条 支持科技成果转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将科技成果转让给本市企业,一次性转让收益免征所得税中的地方部分。技术转让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收入,免征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