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二十条 设立人才开发专项资金。该项资金列入财政预算;主要用于人才开发、引进、补贴、培养、奖励等。
第二十一条 实行特殊津贴制度。对本市企事业单位聘任的在职两院院士、博士生导师、正高级职称者、博士,政府每月分别给予特殊津贴。
第二十二条 对有突出贡献的人员实行重奖。对在本市范围内从事教育科研工作,并在技术创新、高新技术产业化、引进先进技术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为地区经济发展带来巨大经济效益者实行重奖,经评审认定,给予个人一次性奖金20—l00万元人民币。 第二十三条 鼓励科技人员跨地区流动。对外来人才,本人要求暂不办理调动手续、暂不迁入户口的,实行特聘工作证及工作寄住证制度,由市政府有关部门办理“两证”手续。持有“两证”的人员可享受与用人单位职工及常住户口居民同等的待遇。
第二十四条 高级专家、博士、留学回国的高层次优秀人才可不受用人单位编制限制,同时可实行双职双薪制度。对已到退休年龄并办理了退休手续、现仍承担我市重大经济建设项目的高级专业技术人才以及我市重要工作岗位急需的特殊人才,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可适当延聘,不占单位编制和岗位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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