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NGUAGE="JAVASCRIPT" CODEPAGE="936"%> 呼和浩特市免税优惠的相关政策 --新华网内蒙古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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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实行免税优惠的相关政策

www.nmg.xinhuanet.com   2005-11-25 15:5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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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实行免税优惠。

    (一)外来投资者在我市兴办实际投资额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一般性企业和项目,从获利年度起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免税期满后,2年内减按15%的税率征收。

    (二)外来投资者在我市兴办国家重点鼓励类企业或项目,且实际投资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5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三)外来投资者投资鼓励类产业或优势产业的项目,在投资额内进口自用先进技术设备及其配套的配件、备件,除国家规定不予免税的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四)凡收购、兼并我市100万元人民币以上停产、半停产企业或亏损企业,并安置原企业职工80%以上的外来投资企业,经批准,对从该企业征收的营业税、所得税和增值税的地方留成部分的70%,连续三年予以减免。

    (五)对改造亏损企业的联合项目,在企业以实现利润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后,再连续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

    (六)对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业的农口企业、事业单位,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七)中央、自治区驻呼科研机构转制后,凡符合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条件的,5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八)对以废气、废料、废渣为主要生产原料的企业,5年内免征所得税。

    (九)对为保护生态环境,退耕还生态林、草产出的农业特产品收入,自取得收入年份起,10年内免征农业特产税。

    (十)科研机构、高等院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的,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个人奖励;在获奖人取得股份、出资比例时,免征其个人所得税。

    第十三条 实行减税优惠。 外来投资者在我市兴办国家重点鼓励类企业或项目,除前5年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外,从第6年开始,5年内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十四条 实行抵补税收优惠。

    (一)纳税人发生年度亏损,可以用以后年度实现利润逐年延续弥补,最长可延期5年。

    (二)允许企业的技术开发费在税前列支。·盈利企业发生的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费用比上年实际增长10%以上的,除据实列支外,可再按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亏损企业只能据实列支,不再增加抵扣。

    (三)投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其项目所需的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购置设备后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抵免的最长期限为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