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党中央适应时代发展要求,满足人民群众期盼,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全局出发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实际举措。政法机关既是和谐社会的保障力量,又是和谐社会的建设力量,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程中,政法机关唯有充分发挥保障社会稳定,维护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的职能,才能真正担负起党和人民赋予的重大历史任务和政治责任。
一、保障社会稳定,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稳定是和谐的基本要求,和谐是稳定的更高境界。没有稳定的社会环境,构建和谐社会无从谈起。从当前情况来看,全国上下经济发展,政治稳定,民族团结,社会进步,社会总体上是和谐稳定的。但随着经济体制的深刻变革,利益格局的深刻调整,思想观念的深刻变化,我们也应该看到,影响社会稳定的因素依然大量存在。以乌审旗为例,刑事、治安案件仍呈上升趋势;人民内部矛盾纠纷逐步显现;邪教组织暗地活动等等,这些问题使全旗维护稳定工作的任务更加繁重,更加艰巨。特别是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大背景下,政法机关作为维护社会稳定的专门力量,必须把工作标准定位在促进社会和谐上,从更高起点、更高层次、更高水平上审视和做好维护稳定工作,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第一,要坚持严打方针不动摇。政法机关要继续保持严打高压态势,依法严厉打击各类违法犯罪活动,特别要注重打击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盗窃、抢夺等多发性侵财犯罪,以行之有效的措施给犯罪分子以迎头痛击,提高打击的实效性和针对性,增强人民群众的安全感。第二,要推动平安建设工作向纵深发展。平安建设是政法机关维护社会稳定,参与和服务和谐社会建设的主抓手。政法机关要充分发挥平安建设的主力军作用,结合实际,大胆创新,重心移向基层,重力夯实基础,全力实施平安建设亮点工程,培育典型,打造品牌,以项目为带动,以品牌为形象,推动平安建设工作深入开展。第三,要着力排查化解社会矛盾。构建和谐社会就是要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政法机关要以化解社会矛盾为主线,联合地方党委、政府,以人民调解为基础,加强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着眼于从源头上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健全旗、镇、村三级排查调处网络,建立领导责任制,综合运用政治、法律、教育、经济等手段化解矛盾纠纷,把矛盾纠纷解决在基层,消除在萌芽状态。
二、维护公平正义,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营造高效权威的法制环境
公平正义,既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特征,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任务。司法公正既是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反映社会公平正义的窗口,也是实现、维护和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和关口,因此,整个社会和广大人民群众对政法机关维护公平正义寄予厚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政法机关要把维护公平正义作为促进社会和谐的生命线,在工作中坚持做到:一要坚持秉公执法。这是实现公平正义的最基本要求。广大政法干警在执法活动中,要始终以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以公允的态度、公正的立场执法办案,排除干扰,弃恶扬善,坚决杜绝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平等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二要严格依法办案。随着社会的发展,我国的法律体系已逐步健全,各项执法活动均有了法律依据。政法机关在执法活动中,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全面细致收集证据,客观公正适用法律法规,严格履行法律程序,着力提高办案质量,使所办的每一起案件都成为“铁案”,经得起人民群众的检验,经得起时间和历史的考验。三要以公开促进公平。把执法工作置于群众的监督之下,让群众看得见、摸得着,是促进执法公正的有效途径,对消除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对执法不公的疑虑有着积极的意义。政法机关要认真落实和严格执行各类执法公开规定,通过便捷的、最容易为社会公众所知晓的方式和途径,依法实行审判公开、检务公开、警务公开,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增强工作透明度,以公开促公平,以公开保公平。 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程中,政法机关要把促进社会和谐作为衡量政法工作的重要标准,以和谐社会建设者的姿态,立足岗位,发挥职能,扎实工作,积极主动地投入到和谐社会建设中,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和公正、高效、权威的法治环境。(乌审旗委常委、政法委书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