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俄瓜分蒙古地区
1840年鸦片战争以后,帝国主义列强通过与清政府签订了一系列不平等条约,获得了在华政治、经济、文化等种种特权。1895年清政府与日本签订《马关条约》后,西方列强在华展开了划分势力范围的激烈竞争,掀起了瓜分中国的狂潮。他们通过与清政府签订条约或相互之间订立条约的手段,具体划分和承认各自的在华势力范围。
蒙古地区位于中国北疆,自然成为帝国主义列强瓜分势力范围的对象。在蒙古地区争夺势力范围的主要是沙皇俄国和后来崛起的日本。
沙俄早在17世纪中叶就已经开始向蒙古地区侵略扩张。到了近代,沙俄与清政府先后签订《天津条约》、《北京条约》、《陆路通商章程》及《改订陆路通商章程》等,获得了在内外蒙古地区合办邮政、免税或减税贸易、增设领事馆、扩大领事裁判权种种权利。尤其是1896年沙俄与清政府签订《中俄密约》和1898年签订中俄《合办东省铁路公司合同章程》以及《银行合同》等,获得了修筑中东铁路,合办银行,在中东铁路沿线伐木、采矿、垦地、内河航行,在铁路所辖区域内立法、司法、设警察、驻军等特权。中东铁路所经地区包括当时的呼伦贝尔、西布特哈及哲里木盟。到19世纪末,内蒙古地区基本上成为沙俄的势力范围。
日本是经过19世纪60年代“明治维新”后很快发展起来的帝国主义国家。于是,日本统治集团便开始图谋向外扩张势力,制定了向亚洲大陆扩张的“大陆政策”。其步骤是先吞并邻近的朝鲜,并以此为跳板,侵占中国东北及蒙古地区,进而向整个亚洲大陆扩张势力范围。1894年的中日甲午战争,日本打败中国,并占领了朝鲜和辽东半岛,强迫中国签订了丧权辱国的《马关条约》。
此后,俄国联合法、德两国,迫使日本将辽东半岛归还中国。同时,沙俄修筑中东铁路之举,直接加剧了日本与俄国的矛盾,尤其是1900年沙俄以护路为名派军队侵占东北及内蒙古东部地区,更使日俄关系恶化。1904年,日本与俄国在中国东北进行了一场争夺势力范围的战争,最终以沙俄的失败而告终。这样,日本通过《朴茨茅斯条约》,将东北的南半部(即所谓的“南满”)变成了自己的势力范围,沙俄势力退到东北的北半部(即所谓的“北满”)。
日俄战争以后,日本和俄国为了互相利用,反过来结成联盟,通过几次《密约》形式,明确划分了各自在东北及蒙古地区的势力范围。
1907年7月,日俄两国签订第一次《密约》,明确划分了“北满”与“南满”的界线。这一界线从俄朝边境西北端起经珲春及镜泊湖极北至秀水甸子,由此北沿松花江至嫩江口,沿嫩江上溯至与洮儿河交汇点,再沿洮儿河至该河与东经122°线交叉处,规定界线以南为日本势力范围,以北为俄国势力范围;同时俄国承认日本在朝鲜的特殊利益,日本承认俄国在外蒙古的特殊利益。1910年7月,日俄两国再次签订《密约》,重申了第一次日俄《密约》中划定的势力范围。1912年7月,日俄签订第三次《密约》,延长了第一次《密约》中规定的“南满”和“北满”的界线,即从洮儿河与东经122°线相交点起,沿乌龙楚尔河(交流河)及木什匣河(归流河)至哈尔达台河之分水界,再沿黑龙江省与内蒙古边界至内外蒙古之边界;同时规定以北京的经度(东经116°27′)线为界,将内蒙古划分为东西两部分,日本承认俄国在内蒙古西部的特殊利益,俄国承认日本在内蒙古东部的特殊利益。
这样,内蒙古地区完全变成了日俄两国的势力范围。
日本在“满蒙”的所谓“特殊利益”虽然得到了俄国的承认,但中国政府除了认可南满铁路及旅大租借地之外,并没有给予任何其他承诺。所以日本迫不及待地要与中国政府订立新的条约,以巩固和扩大在“满蒙”的权益。尤其是第一次世界大战爆发后,日本独霸中国的野心骤然膨胀。于是,日本乘西方列强忙于世界大战,无暇东顾之机,于1915年1月向中国袁世凯政府提出了灭亡中国的“二十一条”要求。5月7日向中国政府发出限48小时内答复的通牒。9日,袁世凯承认了日本的基本要求。其中有关内蒙古的条款是:一,日本人在内蒙古东部为建造工商业厂房或耕种,有土地租借权或所有权;二,日本人有权在内蒙古东部随便往来居住经营工商各业;三,日本人在内蒙古东部有矿藏开采权;四,中国政府允许他国在内蒙古东部敷设铁路,或向他国借款,或以地方税课抵借外债,均需先经日本政府同意;五,中国政府在内蒙古东部聘用政治、财政、军事顾问,必须先与日本政府商议。25日,日本强迫中国政府签订了《南满洲及东部内蒙古之条约》,把这些侵略要求以条约的形式确定下来。
1917年的俄国十月社会主义革命,推翻了沙皇的统治,新成立的苏俄政府发表对华宣言,宣布废除沙俄在华的一切特权和与中国订立的一切不平等条约。这样,内蒙古地区成了日本的势力范围。到1931年“九一八”事变,日本通过“经济的”、“和平的”形式,向东北及内蒙古东部地区倾销商品、输出资本、调查矿产资源和风土人情,培植亲日势力,为其彻底占领这一地区作了充分的准备。
(金 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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