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8日,记者从自治区公安厅交管局获悉,该局于1月27日发布公告,从登记、通行、事故处理、宣传教育四方面对电动自行车加强管理,进一步规范道路交通安全秩序,该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正式施行。
登记管理方面,依据《内蒙古自治区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所有上路电动自行车须依法登记挂牌。符合GB17761—2024新标及2025年11月30日前购置的GB17761—2018旧标车,核发电动自行车号牌;2025年9月1日前购买的非标车,核发有效期至2030年8月31日的过渡期通行号牌,2025年12月1日后生产销售的旧标车则不予登记。群众可通过电商平台线上登记或到登记服务点现场交验车辆办理,无法提供发票、合格证的非标车,需提交个人承诺书。
通行管理方面则明确,电动自行车需在非机动车道或道路右侧行驶,严禁驶入高速、城市快速路等禁行区域,同时禁止闯红灯、逆行、酒驾等违法行为,鼓励驾乘人员佩戴安全头盔。交管部门设置教育过渡期,2026年2月28日前,对未上牌上路行为以教育警告为主,3月1日起将集中开展涉牌违法行为查处。
公告还规范了电动自行车交通事故处理流程,要求事故发生后驾驶人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有人员伤亡的需及时抢救并报警,交管部门将依法划定事故责任。此外,全区交管部门将通过各类媒体开展安全宣传,同时呼吁社区、学校、企业等多方联动,提升公众交通安全意识,倡导市民购买合规车辆、依法上牌、文明出行。(记者 艾文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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